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點擊數:13922018-11-29 15:27:57 來源: 桐城華鑫醫院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公布 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市、市轄區、縣設立傳染病醫院或者指定醫院設立傳染病門診和傳染病病房。
第十二條 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 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 第十三條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第十四條 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第十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和從事致病性微生物實驗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防止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擴散。 第十六條 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保藏、攜帶、運輸,必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嚴格管理。 第十七條 被甲類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衛生防疫機構的指導監督下進行嚴密消毒后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當地政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被乙類、丙類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同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家畜家禽的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級政府畜牧獸醫部門負責。 同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野生動物,未經當地或者接收地的政府畜牧獸醫部門檢疫,禁止出售或者運輸。 狂犬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級政府畜牧獸醫、衛生、公安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分工負責。 第十九條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區興辦的大型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申請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調查,并根據衛生防疫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衛生防疫措施。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專人負責工地上的衛生防疫工作。 第二十條 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的人員,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第三章 疫情的報告和公布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都應當及時向附近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防疫機構報告。 執行職務的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發現甲類、乙類和監測區域內的丙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限向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報告疫情。衛生防疫機構發現傳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的疫情報告,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有關主管人員和從事傳染病的醫療保健、衛生防疫、監督管理的人員,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疫情。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地如實通報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地如實通報和公布本行政區域的疫情。 第四章 控 制 第二十四條 醫院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發現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對甲類傳染病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部門協助治療單位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二)對除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類、丙類傳染病病人,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三)對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在明確診斷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 (四)對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污染的場所、物品和密切接觸的人員,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預防措施。 傳染病病人及其親屬和有關單位以及居民或者村民組織應當配合實施前款所列措施。 第二十五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當地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地方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 (一) 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四)封閉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一級政府關于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報告時,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第二十六條 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報經上一級地方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在疫區內采取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緊急措施,并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決定,可以對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
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第二十七條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地方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調集各級各類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參加疫情控制工作。 第二十八條 患鼠疫、霍亂和炭疽死亡的,必須將尸體立即消毒,就近火化?;计渌麄魅静∷劳龅?,必要時,應當將尸體消毒后火化或者按照規定深埋。
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必要時可以對傳染病病人尸體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尸體進行解剖查驗。
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民族自治地方執行前兩款的規定,必要時可以作出變通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醫藥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供應預防和治療傳染病的藥品和器械。生物制品生產單位應當及時供應預防和治療傳染病的生物制品。預防和治療傳染病的藥品、生物制品和器械應當有適量的儲備。 第三十條 鐵路、交通、民航部門必須優先運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處理疫情的人員、防治藥品、生物制品和器械。 第三十一條 以控制傳染病傳播為目的的交通衛生檢疫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五章 監 督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行使監督管理職權。 (一)對傳染病的預防、治療、監測、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二)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改進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三)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本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其他有關部門衛生主管機構,在本系統內行使前款所列職權。 第三十三條 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有關部門衛生主管機構以及各級各類衛生防疫機構設立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衛生主管機構交付的傳染病監督管理任務。
傳染病管理監督員由合格的衛生專業人員擔任,由省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聘任并發給證件。
第三十四條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設立傳染病管理檢查員,負責檢查本單位及責任地段的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并向有關衛生防疫機構報告檢查結果。 傳染病管理檢查員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發給證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有造成傳染病流行危險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采取強制措施: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預防、控制措施的。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做出處罰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有本法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從事傳染病的醫療保健、衛生防疫、監督管理的人員和政府有關主管人員玩急職守,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四十一條 本法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Top) 返回頁面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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